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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仕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夹江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仕伦,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土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仕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徐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