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佳刑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吴连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

当事人

吴连德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佳刑二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连德,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佳木斯市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捕前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袁春林,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原审被告人吴连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孙杨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吴连德及其辩护人袁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吴连德在新建佳木斯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中,拖欠“五项”主体工程劳动报酬308万元,拖欠“抹灰”工程劳动报酬36.7万元,拖欠“电照”工程劳动报酬8万元,拖欠“外墙保温”工程劳动报酬80万元,拖欠“内外墙粉刷”工程劳动报酬22.2万元,拖欠“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工资23.2131万元,合计共拖欠劳动��劳动报酬478.1131万元,被害人多次索要无果。2013年10月15日后吴连德中断所有的联系方式,隐匿起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监察部门两次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以有原审被告人吴连德供述,证人张某、易某、王某1、王某2、谭某、王某3、柳某、宇志辉、杜某、刘某、于某、孙某、郝某、葛某等证言,还款计划,吴连德出具的欠据,佳木斯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内外墙粉刷工程决算及工资明细,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劳动保障监察局对用人单位落实限期改正指令情况验收记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连德不服,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吴连德于2012年至2013年间,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478.113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连德采取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原审被告人吴连德提出的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吴连德不具有拒付劳动报酬的故意,与本案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嵩审 判 员  丁思竹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