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宏道与吴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宏道,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保字第66-1号申请人:刘宏道。委托代理人:刘峰。被申请人:吴波。申请人刘宏道以201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吴波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吴波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申请保全额度为7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宏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波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