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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佛法执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蓝东流、陆谷坤、刘仲平、蓝保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执字第4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被执行人蓝东流。被执行人陆谷坤。被执行人刘仲平。被执行人蓝保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蓝东流、陆谷坤、刘仲平、蓝保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清佛法汤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蓝东流、陆谷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486.49元及利息2610.84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6月26日止,后息从2013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被执行人刘仲平、蓝保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51元,由被执行人蓝东流、陆谷坤、刘仲平、蓝保安负担。但期限过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蓝东流、陆谷坤、刘仲平的银行存款1270元(含执行费50元);向房管、车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或线索可供执行。在2014年10月29日举行的听证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清佛法执字第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帮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