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79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志福与孙保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福,孙保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7954号原告张志福。被告孙保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福诉被告孙保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艳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