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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小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敖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敖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小额字第314号原告:延边敖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崔兰,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敖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敖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敖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敖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