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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森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88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森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89号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秀成。委托代理人:刘邦峰,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深圳市天森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少潘。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森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天森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订立纸张购销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发出合同项下的货物,但被告截止2014年6月18日仍未付款。为此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纸款12156.0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天森印刷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原告(销货方)与被告(购货方)签订《购销总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双方通过传真的方式达成具体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通过传真达成单笔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发送12156.04元的货物给被告,被告未予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收到原告所送12156.04元货物后未付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天森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56.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公告费2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天森印刷有限公司(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相关单位,由被告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彭月华人民陪审员  陈奕芬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施琪黄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