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与陈孝威、陈永红、刘正红金融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陈孝威,陈永红,刘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被执行人:陈孝威,男,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永红,男,住安徽省霍邱县王截流乡。被执行人:刘正红,女,住霍邱县城关镇西湖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孝威、陈永红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孝威的账户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陈永红的账户。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正红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