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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邀瑞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邀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委托代理人:徐海龙。被执行人:邀瑞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邀瑞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