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稍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稍初字第01682号原告郑某某,女,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男,1984年3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