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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9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颜扬斌与陈秀芳、刘崇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扬斌,陈秀芳,刘崇宝,黄剑锋,浙江宏秀万向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976-5号原告:颜扬斌。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芳。委托代理人: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崇宝。被告:黄剑锋。委托代理人:王妙英。被告:浙江宏秀万向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扬斌与被告陈秀芳、刘崇宝、黄剑锋、浙江宏秀万向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扬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7元,减半收取1189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898.50元,由原告颜扬斌负担。审 判 长  苏为赞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林祝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