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荆立海与王永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立海,王永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荆立海。被告王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立海与被告王永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交有效送达地址,原告需继续查询被告地址,故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立海对被告王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