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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丁世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润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世斌,无业。2001年8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世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世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丁世斌用随身携带的铁棒撬开门锁进入镇江市润州区同德里6号204室,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50元),黄金坠子一个(价值人民币1565元)以上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15元。窃得的赃物被其销赃。2014年7月4日,被告人丁世斌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世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并自首,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世斌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世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林某丙、林某丁的陈述,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丁世斌亦有多次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世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世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世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尚未追缴的赃款应当继续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世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世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2415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勤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