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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褚敏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褚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3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568号。法定代表人牟陵,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传萍,女。委托代理人唐晓莉,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敏(曾用名褚万敏),男,汉族,1995年12月3日生,学生。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贡永红审 判 员  路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庆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礼苋速 录 员  陈思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