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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吴元和、吴怀记、吴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金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彭帆,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非,男,该行干部,住罗山县天湖雅园小区。被告吴元和,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吴怀记,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吴培明,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吴元和、吴怀记、吴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吴培明具体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亮审 判 员  胡光武人民陪审员  黄 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