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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29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建华,岳池县苟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28日,农村居民。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建华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世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共同生活,1981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杨某乙,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曾发生争吵、打架;1983年被告被拐骗到山东省后与他人生育了子女,1990年原告将被告找回,同时将被告在山东所生儿子杨某丙带回原告处并登记了户籍。2006年5月,被告带着杨某丙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共同生活,1981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杨某乙(现已结婚,独立生活),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一般,为生活琐事也曾发生过争吵、打架;1983年被告被拐骗到山东省与他人生育了子女,1990年原告将其找回,同时将被告在山东所生儿子杨某丙带回原告处并登记了户籍。2006年5月,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发生纠纷后,被告带着杨某丙离开原告出走,现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时间长达8年。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法律规定属事实婚姻。原、被告虽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一般,但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8年,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晓洪审 判 员  汤齐平人民陪审员  胡秀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贵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