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森与白国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森,白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2870号申请执行人张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白国锋,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