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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森与白国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森,白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2870号申请执行人张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白国锋,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