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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阮伟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伟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766号原告:阮伟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圣苑北街39号1-2层。法定代表人:李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伟朋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伟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阮伟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阮伟朋负担。审判员  唐庆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