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庆真与朱付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真,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孟庆真,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朱付良,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付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真与被告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庆真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