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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庆真与朱付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真,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孟庆真,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朱付良,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付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真与被告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庆真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