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沈某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自行解决双方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士管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 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