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91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156号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中华。委托代理人程迪生,男,汉族。被告祝彪,男,汉族,。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