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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罗某、曾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6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文化程度小学,系“实惠平价自选”商店经营者,住广东省大埔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萍,系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文化程度初中,系“实惠平价自选”商店经营者,住广东省大埔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剑平,系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4)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曾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曾某及相应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曾某在本区南岗街鹿步大街十四巷28号经营的“实惠平价自选”商店内,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2014年7月19日晚,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罗某、曾某及其他3名参赌人员,并现场查获“六合彩”投注收据26张和部分赌资现金1920元。被告人罗某、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法律意识淡薄,是其丈夫曾某决定收受六合彩的,2014年6月份之前罗某一直在从事手工串珠工作,只是偶尔协助曾某收受六合彩投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罗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及罗某是在上家的指使、胁迫下接收六合彩投注的。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属从属地位,均应认定为胁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曾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曾某是夫妻关系,在本区南岗街鹿步大街十四巷28号共同经营“实惠平价自选”商店,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曾某在上述商店内,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在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过程中两人没有具体分工,共同负责登记和收取赌资。2014年7月19日晚,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罗某、曾某及其他3名参赌人员,并现场查获“六合彩”投注收据26张和部分赌资现金192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发现场及赃款、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租房合同,抓获经过,证人熊某文、覃某雄、尹某喜、唐某树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曾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曾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尚无证据证实曾某、罗某系受上家胁迫而接受“六合彩”投注,故不能认定两名被告人为胁从犯,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依法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轻,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曾某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某、曾某均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移送我院处理的收据属书证,不属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及违禁品,故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三、扣押的赌资192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吉静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