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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彭睿、朱锡亮与张传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睿,朱锡亮,张传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4603号原告彭睿,居民。原告朱锡亮,居民。被告张传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睿、朱锡亮与被告张传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睿、朱锡亮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睿、朱锡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睿、朱锡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睿、朱锡亮负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