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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郭德焕与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景晓波、刘中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焕,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景晓波,刘中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郭德焕(通化市东昌区得昌盛经销店业主),女,1961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单莉莉,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锐,经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城市乐群乡乐民村。被告景晓波,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田,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郭德焕诉被告双城市双花酒业有限公司、景晓波、刘中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15元,由原告郭德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