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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雪清、程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雪清,程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贾武普,理事长。被告谢雪清,女,生于1965年10月8日,汉族。被告程光荣,男,生于1964年5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雪清、程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承担,免交。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杨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