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涞水县。被告胡某某,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