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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涞水县。被告胡某某,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