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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大兴柯式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大兴柯式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62号原告:广州市大兴柯式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1704a室。法定代表人:郑礼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天得、叶燕玲,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259号南座501房。法定代表人:陈奕波。原告广州市大兴柯式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礼星、委托代理人黄天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紫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兴公司诉称: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紫兴公司以记账方式多次向原告赊购印刷油墨,至2011年12月30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油墨款568736.28元,只支付485204.16元,至今尚欠83532.12元,另迟延付款违约金835.32元(按货款到付日1%计算)。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货款83532.12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835.3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紫兴公司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紫兴公司以记账方式多次向原告赊购印刷油墨,2013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2013年月结对账单06月份,内容:2013年6月22日凯倪尔/蓝240kg,单价29.61元,货款7106.4元,彩诗/红(1kg)360kg,单价27.95元,货款10062元,彩诗/黑(1kg)360kg,单价23.82元,货款8575.2元,以上合计25743.6元,上月结转138154.12元,2013年7月5日被告在上述对账单上盖章确认:上期数为136474.36元,本月数25743.6元,合计162217.96元。2013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银行承兑汇票10万元,原告确认已收到上述10万元贷款,余款62217.96元被告没有支付。2013年9月22日原告与福州大兴油墨有限公司签订《售货合同,原告向福州大兴油墨有限公司购买凯倪尔/黄墨600kg,单价27.01元,货款16206元,彩诗/黑墨(1kg)120kg,单价23.24元,货款2788.8元,合计18994.8元。原告向福州大兴油墨有限公司购买上述货物后,通过物流送货给被告。2013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送货凯倪尔/黄600kg,发货50件,退1件,实际交付49件;彩诗/黑(1kg)120kg,发货10件,实收10件(每件12kg)。2013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凯倪尔/黄墨588公斤,单价23.8974元/公斤,彩诗/黑墨120公斤,单价20.3589元/公斤,合计应付货款19298.88元(货款16494.77元+税款2804.1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订立买卖合同,但存在实际履行买卖合同行为。被告紫兴公司以记账方式多次向原告赊购印刷油墨,原告也已实际向被告交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2013年7月5日被告在原告向其出具的2013年月结对账单06月份上,盖章确认共欠原告162217.96元。2013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银行承兑汇票10万元,原告确认已收到上述10万元货款,余款62217.96元被告没有支付;2013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送货凯倪尔/黄600kg,发货50件,退1件,实际交付49件;彩诗/黑(1kg)120kg,发货10件,实收10件。2013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注明凯倪尔/黄墨588公斤,单价23.8974元/公斤,彩诗/黑墨120公斤,单价20.3589元/公斤,合计应付货款19298.88元(货款16494.77元+税款2804.11元)。以上被告收到原告的印刷油墨后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共81516.84元(62217.96元+19298.8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共81516.84元(62217.96元+19298.88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没有签订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款1%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印刷油墨款81516.84元给原告广州市大兴柯式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大兴柯式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5元,由原告广州市大兴柯式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90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文琪袁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