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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中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文学刑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文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运中刑执字第542号罪犯朱文学,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无业,绛县。现羁押在永济监狱。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尧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文学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7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文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4次,1次专项��奖,积分混折嘉奖2次。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学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监狱表扬4次,1次专项嘉奖,积分混折嘉奖2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朱文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邓 飞审判员 侯 选 民审判员 刘 乙 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