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台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礁与被执行人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礁,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台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姜礁被执行人: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姜礁与被执行人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鞍台民西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民委员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西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延山审判员 : 李 健审判员 :刘振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远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