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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35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袁玉海与周连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海,周连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3576号原告袁玉海被告周连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海与被告周连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