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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怀来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福全、被告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怀来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韩福全,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责人谢宏儒被告怀来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福全。被告韩福全被告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魏丙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怀来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福全、被告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起诉,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费93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毛建国审判员  谷楷光审判员  韩兴振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