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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行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苏汉斌与周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汉斌,周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苏汉斌,男,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周善,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苏汉斌与被执行人周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汉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85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善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潘书炜执行员  程国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世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