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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张福建其他民事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张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王绍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福建,男,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李菲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