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诉杨仕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杨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军。被执行人杨仕海,男性。申请执行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杨仕海申请水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督字第00119号支付令,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仕海银行存款人民币828.2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