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守雷诉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雷,陈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张守雷,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奎,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雷诉被告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雷于2014年10月30日以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1元,由原告张守雷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