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71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