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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71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