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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仲伟光与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伟光,黄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仲伟光,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黄耀,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仲伟光与被执行人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仲伟光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黄耀已于本案申请执行前自行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立案执行后自行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2014年7月15日被执行人黄耀经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仲伟光借款本金5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在申请执行人仲伟光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情况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福军审判员  石银生审判员  商 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立刚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