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汪法执补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姜伟丽与苑文玲之间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丽,苑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汪法执补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姜伟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林业局。被执行人苑文玲,男,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姜伟丽与被执行人苑文玲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的(2010)汪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伟丽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苑文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姜伟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汪法执补字第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继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