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李兴宝与李明、王莹车辆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宝,李明,王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李兴宝,男,住沂南县。被告:李明,男,住临沂市。被告:王莹,女,住临沂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兴宝与被告李明、王莹车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兴宝提供被告王莹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兴宝对被告李明、王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王恩厂人民陪审员 邹金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