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执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仕甫与被执行人蒲昌海、杨平伦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仕甫,蒲昌海,杨平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621-2号申请执行人何仕甫,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蒲昌海,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杨平伦,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0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何仕甫与蒲昌海、杨平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6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