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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仕甫与被执行人蒲昌海、杨平伦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仕甫,蒲昌海,杨平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621-2号申请执行人何仕甫,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蒲昌海,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杨平伦,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0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何仕甫与蒲昌海、杨平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6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