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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于恩伟、于汶鑫、宋时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于恩伟,于汶鑫,宋时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恩伟,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于汶鑫,男,30岁,汉族,无业。被告宋时雨,男,自然情况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恩伟、于汶鑫、宋时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三被告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三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洪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