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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连法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连法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6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旭,被告人吴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7月2日12时20分许,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连州市丰阳镇新市场往丰阳镇丰阳村西门楼方向行驶至丰阳镇丰阳村西门楼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害人吴某聪(男,12岁)驾驶的搭载着被害人黄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聪死亡、被害人黄某(男,12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聪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经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吴某聪家属达成了赔偿各项损失190000元的协议,并已支付120000元给被害人吴某聪家属,余下部份于2014年农历12月30日前付清,被害人吴某聪家属因此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被害人黄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痊愈,被告人吴某某支付了被害人黄某的医疗费用4754元,并赔偿相关费用3500元给黄某,其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吴某辉、吴某强、吴某豪、文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第2014A00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荆圣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193号《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吴某聪火化证书,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犯罪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聪家属的部份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也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相关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 森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振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理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