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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积余与被告严斌、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凤溪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积余,严斌,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凤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07号原告:杨积余,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严斌,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凤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龙金苟,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积余与被告严斌、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凤溪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积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积余负担。审 判 长  程莉审 判 员  胡斌人民陪审员  龙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