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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子义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商睢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明。被执行人刘子义。本院已立案受理马文明申请执行刘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4年11月10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冀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