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进荣、蔡朝兰与被执行人邹达勇、广西南宁裕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进荣,蔡朝兰,邹达勇,广西南宁裕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403-3号申请执行人覃进荣。申请执行人蔡朝兰。被执行人邹达勇。被执行人广西南宁裕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进荣、蔡朝兰与被执行人邹达勇、广西南宁裕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达勇已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笫(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