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国考与靳风桥、靳桂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603号原告刘国考。被告靳风桥。被告靳桂生。被告靳国胜。被告靳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考与被告靳风桥、靳桂生、靳国胜、靳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到原告在清凉店镇的租房处无法找到原告;原告的电话停机,无法和原告取得联系。本院不能向原告送达开庭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赵爱国人民陪审员  孟令君人民陪审员  孙喜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