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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濮亮、谈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15号。法定代表人蒋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红星村。法定代表人濮亮,总经理。被执行人濮亮,男,汉族,1964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谈琳,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濮亮、谈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亚登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濮亮、谈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其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700元并发放申请人,此外未发现可执行财产。因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变现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变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浩冬执 行 员  葛友军执 行 员  王锦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