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8号赖丽金,赖树球,赖计波,赖凤丹,赖惠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燕忠,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林代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丽金,赖凤丹,赖惠芳,赖计波,林代清,欧燕忠,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赖丽金,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720,系受害人赖炳新的配偶。原告:赖凤丹,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744,系受害人赖炳新的女儿。原告:赖惠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公民身份号码:×××4769,系受害人赖炳新的女儿。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赖计波,即本案原告。原告:赖计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飞来峡镇江,公民身份号码:×××7315,系受害人赖炳新的儿子。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国新,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代清,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身份号码:×××401X。被告:欧燕忠,男,住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4219。被告: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文平。被告: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郭振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健、吴家伟,均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丽金、赖凤丹、赖惠芳、赖计波与被告林代清、欧燕忠、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公司)、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菱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在庭审中已放弃对被告欧燕忠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医疗费结合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历等证据,本院确认医疗费为5087.9元。2、丧葬费29672.5元(59345元/年÷12月×6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0元。被告林代清、太平洋深圳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且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已达到抚慰的功能,不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欧燕忠的侵权行为致赖炳新死亡,四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中痛失亲人,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被告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赔偿能力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90000元。原告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4、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原告主张3600元。被告林代清、太平洋深圳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过高,请法院酌情扣减。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办理丧葬事宜和处理交通事故确会产生一定的交通、食宿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方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天数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3600元予以支持。5、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521579.2元。被告林代清、太平洋深圳公司辩称,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该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提交的均由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年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内容上自相矛盾,本院对这两份《证明》的证明力均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派出所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足以证明赖炳新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死亡时64周岁,故死亡赔偿金应计算十六年,即521579.2元(32598.7元/年×16年)。6、保险以及车主情况肇事车辆皖J×××××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分别是被告江菱公司、丰利公司,实际支配人均为被告林代清。皖J×××××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为100万元的商业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从2013年10月26日0时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欧燕忠是被告林代清雇请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7、垫付费用情况被告林代清垫付了400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所涉事故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欧燕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赖炳新无责任,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应作为确定赔偿义务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肇事的皖J×××××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先后碰撞受害人赖炳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杨伯华驾驶的粤E×××××小型客车,二轮摩托车与粤E×××××小型客车并未发生碰撞,因此,原告的损失与粤E×××××小型客车并无因果关系,粤E×××××小型客车无须在无责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皖J×××××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已按时参加年审,且均已检验合格,因此,太平洋深圳公司应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649939.6元,由于皖J×××××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115087.9元(110000元+5087.9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为534851.7元(649939.6元-115087.9元),由各被告按责予以赔偿。肇事车辆皖J×××××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为100万元的商业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因此,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应在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按照欧燕忠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扣减被告林代清垫付的40000元,欧燕忠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即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在100万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94851.7元(534851.7元-40000元)。被告林代清垫付的费用,应自行与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协商解决。被告丰利公司、江菱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赖丽金、赖凤丹、赖惠芳、赖计波115087.9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赖丽金、赖凤丹、赖惠芳、赖计波494851.7元;三、驳回原告赖丽金、赖凤丹、赖惠芳、赖计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0元,由原告赖丽金、赖凤丹、赖惠芳、赖计波负担54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4753元。(诉讼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