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85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振霞与李丽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霞,李丽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553号原告张振霞,女,1969年6月1日生,汉族,司机,住德惠市。被告李丽贺,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司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霞与被告李丽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霞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