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执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戚洪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洪生,许盛,周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199号申请执行人戚洪生,农民。被执行人许盛,教师。被执行人周为生,曾用名周维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戚洪生与被执行人许盛、周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书:许盛、周为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戚洪生借款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1年3月31日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已经偿还的5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许盛、周为生负担。因被执行人许盛、周为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盛、周为生银行存款505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滨滨 来源:百度搜索“”